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
发布人:杜保源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次数:2156

  

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样本) 

甲 方:           

乙 方:华东师范大学

为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推动企业博士后事业发展,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全国博管委《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指导下,经甲乙双方商定,就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

1、根据甲方拟定的科研课题,通过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甲乙双方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进甲方博士后工作站;

研究的课题为: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申请延长。

2、进站博士后的资格审查按全国博管委《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由甲方指定的业务指导人      和乙方选派的联系导师     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的指导及学期学术考评,以甲方为主。

3、甲方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待遇

1、甲方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和指导老师费用等。乙方对待企业博士后和本单位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要一视同仁。

2、甲方可酌情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给予博士后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

3、该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工作自行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博士后人员在企业工作站期间提供住宿。

5、甲方承担博士后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费用。

6、如博士后人员工作时间经双方同意需延长,甲方按规定应支付延长期相关的费用。

7、甲方根据乙方选派的联系导师所承担的具体指导工作支付一定的指导费用,具体额度由甲方与联系导师自行约定。

三、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由甲方提供并由甲方工作站统一管理。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需在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告中提出,由甲方工作站领导审批,经费的具体使用须经甲方指定的专家和公司领导的批准。

2、博士后人员在乙方流动站期间使用仪器设备、配备助手等产生的费用亦需在项目实施报告一并列支。

四、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1、进入甲方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的人事关系在甲方工作站,并由甲方工作站管理;博士后的户口和组织关系落在甲方工作站。

2、甲乙双方共同实施对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科研管理和考核,定期做好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检查、进度监督控制和评估,及时协调处理博士后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3、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独给其办理出国手续,或安排与其项目无关的工作。

五、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1、博士后人员在站科研工作结束,项目完成后应提出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打印件),甲乙双方应组织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对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评。

2、博士后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应按全国博管委《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3、博士后人员不得中途出国或退站。对于不能胜任科研任务的,或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劝其离站。

六、科研成果归属及保密

1、由甲方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乙方流动站配备联系导师,协助指导,博士后人员在甲方工作站和乙方流动站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属甲方。

2、博士后人员在甲方工作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甲方机密,在协议有效期及终止后的五年内,乙方和博士后负有保密责任。

3、如果博士后人员的研究项目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完成、或是乙方流动站单位对于甲方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及分享办法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为准。

4、未经科研成果及专利所有权方许可,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违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未明确部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当双方意见不一致并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裁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华东师范大学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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